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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6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龙柯竺与重庆奇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柯竺,重庆奇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884号原告:龙柯竺,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三穗县人。被告:重庆奇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龙水镇龙东村)。法定代表人:蒋用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柯竺诉被告重庆奇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柯竺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柯竺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柯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5元,由原告龙柯竺负担。审 判 长 余 明代理审判员 曹 霞代理审判员 税云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