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万家顺与云南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家顺,云南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万家顺,���,1986年8月5日生,傣族,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云南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晖住所:石林县关于万家顺申请执行云南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万家顺案款485142.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万家顺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云南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无法变现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485142.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431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