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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邢丕积与邢万红、邢万芝保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邢丕积,邢万红,邢万芝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7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邢丕积。委托代理人:邢万山。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邢万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邢万芝。再审申请人邢丕积因与被申请人邢万红、邢万芝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四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邢丕积申请再审称:邢万红、邢万芝采取胁迫手段骗取邢丕积新人,将邢万红保管的7万元私分,其中邢万红分得四万,邢万芝分得3万。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为由申请再审。邢万红、邢万芝提交意见称:不同意邢丕积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邢丕积既没有将其银行卡交付邢万红、邢万芝保管,也没有将9万元现金交付二人保管,故邢丕积以保管合同纠纷起诉邢万红、邢万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邢丕积与邢万红、邢万芝系父女关系,家庭成员应相亲相爱,和睦相处,故二审判决驳回邢丕积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邢丕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邢丕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