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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涞源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琨、河北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会永、赫卫营、刘田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王琨,河北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会永,赫卫营,刘田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法定代表人高敬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琨,男,汉族,现住涞源县。被告河北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兴县。法定代表人刘佳,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会永,男,系涞源县志文花园小区项目实际控制人,住定兴县。被告赫卫营,男,系涞源县志文花园小区项目实际控制人,住定兴县。被告刘田忠,男,汉族,系涞源县志文花园小区项目实际控制人,住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琨、河北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会永、赫卫营、刘田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涞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6元,减半收取26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