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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板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徐某甲。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徐建玉,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毕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被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建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xxxxx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2年4月16日生女孩徐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初感情很好,两三年前原告向被告提出要生二胎,被告父母干涉并说服被告坚决不生二胎,被告母亲还为此辱骂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总是听从其父母之言,夫妻之间已经无信任可言,和被告2015年7月底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徐某乙由原告抚养,不要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高某辩称,原告母亲重男轻女,原告一直希望和被告再生育一男孩,但被告认为目前的经济条件暂时不适宜生二胎,但原告固执己见,被告不生育二胎,就要求离婚,被告在2015年7月底离开家属实,但2015年9月因为女儿上学问题又回去过。被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希望原告能摆正自己在家庭关系中的位置,认识并改正自己固执的性格,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xxxxx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2年4月16日生女孩徐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因是否生育二胎问题发生矛盾进而影响夫妻感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徐某乙奖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在生活中虽然产生了矛盾,但并不必然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且原被告还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情形。被告对原告依然很有感情,孩子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双方应共同珍惜好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包容。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只要能够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毕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