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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案由:离婚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马义欣人民陪审员  刘文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