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26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案由:离婚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马义欣人民陪审员 刘文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