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16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山农商行与许保国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保国,王艾臻,马金叶,夏廷科,许孝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1624-2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许保国。被告王艾臻。被告马金叶。被告夏廷科。被告许孝明。上列原、被告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1624-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现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许保国、王艾臻、马金叶、夏廷科、许孝明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