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捕。现押于德安县看守所。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字(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打电话邀吸毒人员何某到其位于德安县紫荆花苑小区7栋2单元202室的家中玩耍,何某到达后,被告人方某从家中拿出少许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自己制作的吸毒工具,与何某共同吸食该毒品。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方某再次打电话邀吸毒人员何某到其位于德安县紫荆花苑小区7栋2单元202室的家中,拿出少许甲基苯丙胺,用自己制作的吸毒工具,与何某共同吸食该毒品。至当晚21时许���被告人方某和吸毒人员何某离开紫荆花苑的住处,在该小区大门口被接警前来的德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带至警局接受调查。通过毒品快速检测试剂法,被告人方某、吸毒人员何某的检测样本结果呈阳性。德安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方某家中依法扣押到甲基苯丙胺1.8克、吸毒工具壶一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特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人何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辨认现场照片、德安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德安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夏清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