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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1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振东与漳平市奔煌矿业有限公司、陈建新、刘丰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东,漳平市奔煌矿业有限公司,陈建新,刘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083-1号申请执行人陈振东,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漳平市奔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建新,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被执行人刘丰丽,女,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申请执行人陈振东与被执行人漳平市奔煌矿业有限公司、陈建新、刘丰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漳平市奔煌矿业有限公司、陈建新、刘丰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矿产、国土、工商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丰丽名下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路(凤凰花园)主街10号店面(所有权证号:200711260)及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人民西路158号(万邦棕榈郡商住楼)房产和车位(所有权证号:201111235、201111236)已被本院另案查封(2013年11月26日查封一次,2015年11月30日续行查封一次),并进行了三次的网络司法拍卖,但均流拍。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陈  利  江审判员 张  加  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程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