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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冯日礼与曲忠良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日礼,曲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3号申请执行人冯日礼。被执行人曲忠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董力强的银行存款850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