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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商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乐都县长征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蒋长征与李文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都县长征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蒋长征,李文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商字第322号原告乐都县长征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蒋长征,该社经理。原告蒋长征,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5日。被告李文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都县长征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蒋长征诉被告李文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都县长征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蒋长征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都县长征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蒋长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元,由原告乐都县长征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蒋长征承担。审判员  李浩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晏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