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行非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与易德礼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易德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行非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丁家坝松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旭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易德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易德礼矿产资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易德礼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行执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