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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鞠洲龙与被告郝俊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洲龙,郝俊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420号原告鞠洲龙,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宋玉洲,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俊明,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巧玲、李金元,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洲龙与被告郝俊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洲龙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洲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鞠洲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国树强审 判 员  李德强人民陪审员  卢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