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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罪犯林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3137号罪犯林洁,女,1963年9月28���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2)长经开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2012)长刑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林洁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3年8月1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4月2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1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判认定,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林洁、张琳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市场内,采用张琳掩护,林洁盗窃的方式,先后实施盗窃作案八起,所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003元,其中盗窃未遂一起,计6118元。张琳分得赃款1000元,其余被林洁挥霍。案发后,部分赃物、赃款已被收缴返还。林洁系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233.6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林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六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洁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