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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勇与岩德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勇,岩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朱勇。被执行人岩德群。申请执行人朱勇与被执行人岩德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43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执行标的为20.43万元及利息,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新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颜 斌审判员  宋炳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小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