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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胡露露与孙效光、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百祥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露露,孙效光,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百祥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801号原告:胡露露,女,汉族,1987年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李胜,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效光,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百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秦玉柱。委托代理人:李国安,系该公司职工。原告胡露露与被告孙效光、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百祥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祥运输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露露于2015年4月15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露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胜、被告百祥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国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效光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露露诉称:2015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4月6日前将原告所托运的价值101520元兔宝宝牌630张板材从山东省临沂市运抵至泗县兔宝宝专营店交付给原告接收,运费为37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便将所运板材于2015年4月5日夜装运完毕,被告也于大约11时50分左右开始起运所载货物。但在货物运至江苏省邳州市铁富镇东S310省道时,由于驾驶员王继青疲劳驾驶导致承运车辆鲁Q号货车翻至路旁河中,所载货物大部分被损,至今没有交付所运的货物,致使原告遭受巨大损失,经济无法正常运营。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交付与2015年4月5日承运的同规格101520元兔宝宝牌板材630张,并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百祥运输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本案涉案车辆鲁Q/鲁Q挂半挂车的实际车主是孙效光,答辩人是肇事车辆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答辩人系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出卖人。本案涉案车辆鲁Q/鲁Q挂半挂车系孙效光从答辩人处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答辩人作为出卖人,已将涉案车辆鲁Q/鲁Q挂半挂车实际交付给买受人。2、答辩人仅是因买受人分期付款购买车辆而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对该车既无运行支配权,亦无运行利益,更无管理义务;答辩人在交易过程中及本案中均无过错,答辩人作为平等合同交易主体的车辆出卖方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八十条“分期付款买卖的机动车由买方占有后,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买方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及相关精神,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答辩人并非该运输合同的相对方,答辩人虽然登记为车主,但没有实际控制和经营涉案车辆,未雇佣驾驶人员,也未收取管理费用,无运行利益,亦无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效光系鲁Q/鲁Q挂半挂车实际车主,非答辩人处员工,无权代表答辩人对外签订合同;且涉案运输合同无答辩人公司加盖公章,答辩人未与被答辩人签订该运输合同。直到事故发生前,答辩人也不知道该运输合同关系的存在。综上,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效光没有进行答辩。胡露露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1、山东威盛公司的证明;2、威盛公司的装货录像;3、运输协议一份。证明:1、原告和被告孙效光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2、合同所约定板材已经装车起运;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被告没有按时将货物交付给原告。这辆车里装的是石膏板和兔宝宝板材,石膏板的发货人已经另行起诉了,是2万元的石膏板,我们起诉的是兔宝宝板材,兔宝宝板材的货款我们已经付清了。二、兔宝宝公司出具的价格清单,证明原被告之间实际运输货物的价值是101520元,以及货物的规格和型号。百祥运输公司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中,对证据1不清楚;对证据2,具体装的什么货看不清,车牌也看不清;证据3不清楚,孙效光、王继青都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所签的运输合同也不代表我公司。对证据二,对货物的实际价格不清楚。百祥运输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二、汽车买卖合同和银行借款证明,证明孙效光是从我们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的车辆。胡露露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同时这份责任认定书也补充证明了原告托运的货物已经在交通事故中全部受损。对证据二,对买卖合同真实性不持异议,对分期付款买车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不能否认孙效光和百祥运输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被告孙效光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胡露露所举证据的认定:对证据一、二,被告孙效光作为承运人,对上物货物进行了承运,被告没有提出证据予以否定,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百祥运输公司所举证据的认定:原告对被告百祥运输公司所举上述证据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所举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原告胡露露在泗县经营一家兔宝宝专营店,2015年4月,原告从山东威盛公司买进一批兔宝宝板材,价值为101520元。4月5日,原告和鲁Q/鲁Q挂半挂车驾驶员王继青签订运输合同,由鲁Q/鲁Q挂半挂车对原告买进的石膏板进行承运。同时,原告所购进的兔宝宝板材也由该车承运。鲁Q/鲁Q挂半挂车的车主孙效光也随车押车。该车于4月6日3时许,行使至连天线(310国道)143公里650米处发生事故,造成货物翻到路旁河中,驾驶员王继青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胡露露就货物损失赔偿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孙效光为原告胡露露承运货物,应按约定将货物安全送抵约定地点。因鲁Q/鲁Q挂半挂车驾驶员王继青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所承运的胡露露货物的损毁,被告孙效光作为鲁Q/鲁Q挂半挂车的车主,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效光所承运的货物为价值101520元的兔宝宝板材,审理中,原告胡露露要求被告孙效光赔偿其兔宝宝板材款10152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胡露露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以其货物价值的30%计算,但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该损失数额的证据或相应的合同依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30000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因被告孙效光过错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上述损失可以货物价值101520元为基础,自事故发生时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原告并未提出相应的数额和律师费发票,对于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百祥运输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的问题。百祥运输公司提出,鲁Q/鲁Q挂半挂车已经出售给孙效光,并提供百祥运输公司和孙效光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原告胡露露虽然提出孙效光的鲁Q/鲁Q挂半挂车系挂靠在百祥运输公司名下,但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对于原告胡露露提出的鲁Q/鲁Q挂半挂车系挂靠在百祥运输公司名下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百祥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效光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原告胡露露兔宝宝板材款101520元及利息损失(上述利息自2015年4月6日起至兔宝宝板材赔偿款给付完毕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胡露露提出的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胡露露对被告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百祥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2930元,由被告孙效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均审 判 员  高艳人民陪审员  郝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殷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