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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增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孙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被执行人:孙增国。申请执行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增国追偿权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钢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1)钢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