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史福金与王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福金,王志胜,宋言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947号原告史福金。委托代理人葛强,系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胜。第三人宋言福。原告史福金与被告王志胜、第三人宋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福金对被告王志胜、第三人宋言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