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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史福金与王志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福金,王志胜,宋言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947号原告史福金。委托代理人葛强,系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胜。第三人宋言福。原告史福金与被告王志胜、第三人宋言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福金对被告王志胜、第三人宋言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