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洪祥斌申请执行胡桃其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祥斌,平昌县双足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54-1号申请执行人洪祥斌。被执行人平昌县双足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桃,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执行相关文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东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