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唐乾与史南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乾,史南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612-1号申请执行人唐乾,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桂阳县园艺路。被执行人史南桂,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桂阳县。申请执行人唐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南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桂阳法执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产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史南桂在银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南桂在银行的存款35762.50元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桂阳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58076034734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剑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