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1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山东省莱州市程郭镇。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大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总标的为100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854元。权利人对尚未受偿的数额100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3854元表示延期执行,并同意退出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004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立龙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刘相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本永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