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二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与李国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李国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二初字第005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娜、马英斌,该行职员。被告李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支行与被告李国红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国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娅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