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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建松续行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松,阴广丽,孙军捷,李俊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600—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君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建松,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阴广丽,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军捷,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俊波,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建松、阴广丽、孙军捷、李俊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建松、阴广丽、孙军捷、李俊波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四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本院对被执行人周建松所有的财产查封即将到期,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周建松所有的鲁FR88**号轿车一辆、鲁FR77**号汽车一辆、鲁FS37**号汽车一辆、鲁FS37**号汽车一辆、鲁FT4**号挂车一辆、鲁FT1**号挂车一辆、鲁FU02**号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周建松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