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与胡国云、胡乾亮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胡国云,胡乾亮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721-1号原告: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0号华创大厦17-1号。法定代表人:谢小琳,主任。委托代理人:华禄兰,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国云,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九龙。被告:胡乾亮,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邻水县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胡国云、胡乾亮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江 英代理审判员 吴善浩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