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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贵洲、陈超与陈超、何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贵洲,陈超,何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287号原告吴贵洲。被告陈超,年龄不详。被告何锦,年龄不详。系被告陈超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贵洲与被告陈超、何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贵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贵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贵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吴贵洲承担。审判长  汪贺江审判员  霍新洲审判员  宛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翘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