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贵洲、陈超与陈超、何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贵洲,陈超,何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287号原告吴贵洲。被告陈超,年龄不详。被告何锦,年龄不详。系被告陈超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贵洲与被告陈超、何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贵洲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贵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贵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吴贵洲承担。审判长 汪贺江审判员 霍新洲审判员 宛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翘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