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国龙与高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龙,高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038号原告丁国龙,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被告高颜峰,女,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原住九台市,现住址不详。原告丁国龙与被告高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国龙诉称,2014年5月24日,被告以看病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4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高颜峰拒不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高颜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高颜峰负担。本院认为,原告丁国龙不能提供被告高颜峰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高颜峰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国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雅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