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姜家美与董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家美,董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姜家美,女,汉族,195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董玉华,女,汉族,1966年12月25日生。姜家美与董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陇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董玉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姜家美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玉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案件款人民币20000.00,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申请执行费200.00元,合计人民币21450.00元。被执行人董玉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现查实董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川县支行有储蓄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董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川县支行的存款;二、冻结金额人民币21450.00元,冻结期限半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刘国兴审判员 蔡永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正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