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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刑一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林海山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海山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刑一终字第104号原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海山。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海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林海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海山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海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海山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符策虎、刘统宇、林劲松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海山在二审审理期间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海山撤回上诉。文昌市人民法院(2015)文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符 扬审 判 员  黄亮锡审 判 员  陆 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林 哲书 记 员  邹玲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