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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江龙与云浮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龙,云浮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90号原告陈江龙,男,1981年5月23日生,住云浮市区。被告云浮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曹立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江龙诉被告云浮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江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陈江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清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