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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高军与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军,刘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3343号申请执行人高军。被执行人刘海峰。申请执行人高军与被执行人刘海峰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作出(2015)武民一初字第5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3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