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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吕景添与吕祺标、侯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景添,吕祺标,侯秀玲,吕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吕景添,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吕祺标,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侯秀玲,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吕祺伟,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吕景添与被告吕祺标、侯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依法追加吕祺伟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景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祺标、侯秀玲、第三人吕祺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家与原告的旧屋很近,被告从2013年春节前就打电话向被告借钱,声称与黄岐朋友做淘宝生意,卖服装,欠资金为由借钱,自此之后被告就不间断的以各种理由向被告借钱,有与广州4S店做贴汽车防爆膜为由的,有承包要投入大量本金拿货为由的、有与甘蕉的杜志杰做摄像头工程为由的,有为朋友办银行信用卡要钱为由的,被告称很快归还,有说有个朋友叫陈楚豪的出了交通事故,撞到胸骨碎需要借钱的,被告和这个陈楚豪不停的打电话、发短信多次催原告借钱,说很严重要请广州名教授到黄岐医院做手术等。被告的朋友在沙涌、亨田、邓岗等做红酒生意,也是不断向原告借钱做本钱拿货,被告多次叫原告放心,会尽快还钱给原告,原告也多次叫被告签下还款计划书,被告称去增城九龙镇银行借款30万元,要来归还原告的借款,但至今毫无消息。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40950元,利息105828元(按月息20厘计算一年),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20厘计算利息。原告在第二次庭审时,补充以下事实:借条是吕祺伟签名的,吕祺伟是吕祺标的弟弟,当时吕祺伟拿着吕祺标的身份证,我以为吕祺伟就是吕祺标,起诉之后才知道是吕祺伟用了其哥哥吕祺标的名字来签名借条,因此,原告要求吕祺伟、侯秀玲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放弃要求吕祺标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两被告及第三人均没有答辩。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情况。2、还款计划书原件7份、承诺书原件2份、借据原件124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40950元。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1、2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持签有“吕祺标”“侯秀玲”名字的借据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吕祺伟、侯秀玲还款,“吕祺标”在2013年1月26日至2015年2014年12月1日期间,共出具了124份借据,合共向原告借款405400元。另,“吕棋标”于2013年6月5日签订还款计划书,确定向原告借款30000元,按月息25厘计付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同时愿意以名下村里的股份分红由原告领取用以归还欠款及利息。2013年6月20日,“吕棋标”签订还款计划承诺书,确认向原告借款33000元,按月息25厘计付至还清所有欠款之日止,同时愿意以名下村里的股份分红由原告领取用以归还欠款及利息。2013年9月29日,“吕棋标”签订承诺书,承诺从2013年10月1日起每天归还1000元给原告。2013年12月30日,“吕棋标”、“侯秀玲”签订借款协议,确认被告在2013年向原告所借款项按月息20厘计付利息,“侯秀玲”同意担保。2014年1月1日,“吕棋标”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在2014年1月1日前向原告所借的款项均由签字之日起按月息20厘计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014年4月20日,“吕棋标”、“侯秀玲”签订借款协议,确认“吕棋标”在2013年及2014年向原告借取的款项共计400000元,全部借款利息为20厘,侯秀玲为其全部借款作担保人,汪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名。2014年5月25日,“吕棋标”签订还款计划书,承诺在两个月内归还原告70000元至80000元,如无法归还,则由母亲出来商议如何归还所欠借款。2014年9月15日,“吕棋标”签订还款计划书,计划于2014年10月15日暂归还150000元,11月15日归还150000元,余下未还部分再分两次还清。2014年10月1日,“吕棋标”签订还款计划书,承诺在2014年内最少归还600000元予原告。2014年11月20日,“吕棋标”签订承诺书,同意由原告领取被告的股份分红。2015年1月8日,“吕棋标”出具还款承诺书,其及母亲侯秀玲的股份分红愿由原告领取。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起诉后,被告向原告偿还1250元。另查明,侯秀玲与吕祺标、吕祺伟是母子关系。2015年10月20日,本院到侯秀玲住所,向侯秀玲及吕祺标、吕祺伟了解有关案件事实,侯秀玲称不清楚借款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侯秀玲”的签名字迹均不是其本人所写。吕祺标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吕祺标”的签名字迹均不是其本人所写。吕祺伟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吕祺标”及“侯秀玲”的签名字迹均是其所写,实际是吕祺伟向吕景添借款,并还过20000多元。吕景添在庭审中也确认向其借款的是吕祺伟。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通知汪某到庭,汪某向法庭陈述,2014年4月20日借款协议上“汪某”的签名字迹是其本人所写,“吕祺标”的签名字迹是吕祺伟所写,“侯秀玲”的签名字迹是吕祺伟的母亲所写。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持借据原件向被告吕祺伟主张还款,借据上虽签了“吕祺标”的名字,但原告确认借款人实际为吕祺伟,吕祺伟亦承认借款的事实,因此,作为借款人的吕祺伟应承担还款的责任。经核算,被告吕祺伟共向原告借款405400元,原告请求被告吕祺伟还款44095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105828元(以44095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计算一年)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因原告提交的2014年4月20日的借款协议,被告确认共借款400000元,利息均为月息20厘,原告于2015年9月6日起诉,原告主张计算按月利率20‰计算一年,本院予以支持,但本金应以400000元计算,故利息为96000元,原告在庭审确认吕祺伟在原告起诉后偿还1250元,应予以扣减所欠利息,即吕祺伟还应支付利息94750元。因出具借款协议之后的借款无约定利息,从2015年9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应以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从2015年9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应以54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关于原告请求被告侯秀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侯秀玲在2014年4月20日的借款协议上作为担保人签名,侯秀玲虽否认是其签名,但其不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或申请鉴定,见证人汪某确认是侯秀玲所签,故本院予以确认,侯秀玲应对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超出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吕祺伟认为其已偿还20000多元,但吕祺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吕祺标、侯秀玲、第三人吕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吕祺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景添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截至2015年9月5日的利息96000元,并以4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二、第三人吕祺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景添偿还本金5400元并以5400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三、被告侯秀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吕景添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633.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29.89元,由侯秀玲、吕祺伟负担4204元并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麦上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