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3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玲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3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陇海路***号。法定代表人:柴德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林波,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献峰,巩义市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玲,女,汉族,1969年2月21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城关镇窑头村**组。委托代理人:刘红军、李武江,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文玲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5)偃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上诉人河南华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 萍审判员 刘利娜审判员 贾红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郝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