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巩仙美与浙XX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仙美,浙XX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巩仙美,被告浙XX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清。委托代理人徐肖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武燕(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仙美与被告浙XX马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仙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仙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巩仙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吕钟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童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