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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谭善伟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善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善伟,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辰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寺前镇淡家坪村十二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5)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善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瑶出席法庭。被告人谭善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0日至7月3日期间,被告人谭善伟伙同肖典兵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江东区宋诏桥27号一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以麻将牌为赌博工具,采用“二八杠”方式,每天纠集一、二十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在此期间,龚锡祥、谢红梅、危冬冬、杨德细、向建明、瞿曲祥、郑福米、徐今永、沈芹妃等人(均已被判刑)明知被告人悼善伟及肖典兵等人在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然为赌场提供帮助,为该赌场负责抽头、望风、提供场地等,并以此渔利。另查明,2015年8月31日20时,公安干警湖南省辰溪县一圆台工商银行柜台抓获被告人谭善伟。被告人谭善伟在开设赌场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四平、赵开梅、潘彪、肖胜汝、刘良珍、张斌的证言,同案人员龚锡祥、谢红梅、危冬冬、杨德细、向建明、瞿曲祥、郑福来、徐全永、沈芹妃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谭善伟的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善伟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善伟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善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申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鲁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