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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能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能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杨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5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111314),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庄村村委会北900米。法定代表人高立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中科能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085544),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银座1502室。法定代表人韩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利,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中财万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万鑫)与北京中科能能源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科能)、杨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财万鑫于2015年6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中科能、杨利给付货款200000元、案件受理费5221元。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中科能、杨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科能、杨利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北京中科能、杨利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因余额不足,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中科能、杨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中财万鑫申请执行的标的额2052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中科能、杨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岗审判员 刘方展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戚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