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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武汉聚地建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聚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279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黄陂区望城巷特1号。法定代表人程克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聚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锦绣道80号1栋2-3层7室。法定代表人:伍传明,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城管)罚决字(2015)第1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武汉市黄陂区城市管理执法局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陂城管)罚决字(2015)第1114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许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俊平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晏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