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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国锋申请执行刘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锋,刘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孙国锋,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北二街***号4门***室。被执行人:刘春玲,女,汉族,1970年3月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黑龙江省大庆市仲裁委员会于作出的(2015)庆仲(调)字第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45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仲裁委员会于作出的(2015)庆仲(调)字第60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