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6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谭莉洁与高波、孔庆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莉洁,高波,孔庆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944号原告谭莉洁,无职业。被告高波,汽车驾驶员。被告孔庆义,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代表人丁萍,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艳飞,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莉洁诉被告高波、孔庆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以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莉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谭莉洁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