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鸡西市同泰石墨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鸡西市同泰石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五井委10组,无职业,居民身份证号230306197204254213。被执行人鸡西市同泰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滴道区大同沟村。法定代表人张韬,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鸡民终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李志强与被执行人鸡西市同泰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书面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鸡西市同泰石墨制品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鸡民终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鸡西市同泰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期限履行,申请人李志强可持原判决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子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