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千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红玉与杨富强、宋彩英、杨云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玉,杨富强,宋彩英,杨云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玉,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富强,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彩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杨云莉,女,汉族。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540号李红玉与杨富强、宋彩英、杨云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处:李红玉主张的借款8000元,由杨富强、宋彩英、杨云莉归还2000元,于2015年11月8日前履行清结。民事调解书发生效力后,杨富强、宋彩英、杨云莉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李红玉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富强、宋彩英、杨云莉将执行标的2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李红玉。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马虹英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