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与李三喜、许永军、李全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李三喜,许永军,李全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法定代表人康宝罗,行长。被执行人李三喜,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永军,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全友,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申请执行李三喜、许永军、李全友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新田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广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