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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增学与张政锋、刘巧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学,张政锋,刘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刘增学,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政锋,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巧红,女,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刘增学与张政锋、刘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及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增学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233339.40元,申请执行费34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并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5)华阴执字第00174号案件终结执行。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刘江龙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