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沈丘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丘县天华城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丘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丘县天华城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00504号申请执行人沈丘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丘县天华城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沈丘县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沈丘县天华城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时人庭外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沈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平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宝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