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恢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胡宗辉与邓显云、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宗辉,邓显云,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恢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胡宗辉,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邓显云,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明生。申请执行人胡宗辉与被执行人邓显云、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宗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显云支付4417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19576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邓显云负担5577元、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47元。本院执行中在(2015)龙泉执字第293号案中对被执行人邓显云名下登记的川A*****号奥迪牌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生所有提供担保的川A*****号玛莎拉蒂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后,本院已执行到位176500元(其中九天公司支付162000元,邓显云支付145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宗辉同意被执行人邓显云、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胡宗辉本次申请执行欠款4417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8324元,本院已执行到位197500元。被执行人邓显云、成都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宗辉欠款2442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8324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胡宗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