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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9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坤煌与XX山、张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煌,XX山,张越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120号原告陈坤煌,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被告XX山,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被告张越娥,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审理原告陈坤煌与被告XX山、张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坤煌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坤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坤煌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熹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