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9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坤煌与XX山、张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煌,XX山,张越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120号原告陈坤煌,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被告XX山,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被告张越娥,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审理原告陈坤煌与被告XX山、张越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坤煌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坤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坤煌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熹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