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正发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正发,又名老洲,男。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发��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德娟、被告人李正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正发系吸毒人员。其曾多次出境向他人购买毒品,购买的毒品供自己吸食外,亦零星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以达到以贩养吸之目的。2015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李正发到缅甸国红岩向一不知名男子购买得人民币1200元的“麻黄素”带回家中,后以10元一颗价格卖给同村人李正华(另处)等人吸食。2015年8月25日8时许,永德县公安局勐板派出所民警在掌握被告人李正发有贩卖毒品行为的前提下,对其住宅及人身进行检查,当场从被告人李正发右边裤包里查获已开封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净重17.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正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毒品抽样及尿样提取笔录、毒品称量记录、被告人对其所持毒品的指认笔录和照片、尿检测报告书及检测人员合格证、毒品鉴定委托书、毒品检验报告及鉴定人资质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李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发购买毒品17.8克,以贩养吸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相应罚金的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情节,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正发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正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待判决生效后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7.8克,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正泉审 判 员 罗金花人民陪审员 虞文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皮蔡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