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小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石三晓与牛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三晓,牛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字第488号原告石三晓,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牛三,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三晓诉被告牛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三晓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三晓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中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馨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