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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小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石三晓与牛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三晓,牛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字第488号原告石三晓,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告牛三,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三晓诉被告牛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三晓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三晓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中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馨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