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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孟地平、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孟地平,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81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魏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金虎,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孟地平。被告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301号兆丰园3-M3-1。法定代表人吴点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地平、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地平、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地平、东海县鸿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乔文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