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第6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窦中华与德州百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中华,德州百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613-12号申请执行人窦中华,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德州百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禹城市。法定代表人宋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窦中华与被执行人德州百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5日审结。该案(2014)禹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德州百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XXXXXXX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