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15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伍世飞、伍汉荣、赵亚女、广州市世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执155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伍世飞,伍汉荣,赵亚,广州市世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5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陈涛。被执行人伍世飞,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伍汉荣,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赵亚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广州市世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伍世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西华路支行与被执行人伍世飞、伍汉荣、赵亚女、广州市世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及利息、公告费共1154686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94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案外人伍万钧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伍汉荣名下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定安里33号405房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558号】,另案外人伍少芬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伍汉荣名下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定安里31号704房提出执行异议【案号:(2015)穗荔法执异字第73号】,上述两案件均在审理当中。本院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伍汉荣名下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定安里33号103房。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5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宁宁审 判 员 覃卫洪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毅滔 微信公众号“”